发布时间:2024-09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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贾康,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、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。
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对于深化财税体制机制的改革作出了重要指导和重点部署。在中央的决策框架中,延续了党的十八大、十九大关于财税改革三大方面任务的内容组合,即在预算改革、税制改革和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体制关系方面,形成了配套措施。
《决定》明确要求:“建立权责清晰、财力协调、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。增加地方自主财力,拓展地方税源,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。”除了地方在产业发展和升级方面努力增加财源外,还需要紧密结合地方税体系在分税分级框架下的制度机制构建,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至地方。此前,珠宝饰品消费税已经在零售环节征收并下划至地方,未来的扩围还需要审慎考虑。
消费税改革在我国财税体制新一轮改革中具有特定任务。除了增加地方政府可用财力之外,也涉及发掘我国的消费潜力。我国有巨大的消费市场潜力,但必须有生产源头上的有效投资作为支撑,持续提供就业机会,以老百姓的安居乐业、取得稳定收入作为消费资金的源头活水,再加上社会保障体系解除百姓后顾之忧,我国特大规模消费市场的消费潜力才可以充分释放。
《决定》在财税改革指导方面,结合共同富裕目标,明确提出:“健全直接税体系,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,规范经营所得、资本所得、财产所得税收政策,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。”《决定》以完善分配、再分配为目的而强化直接税功能作用,是下一阶段改革中为促进共同富裕、推动分配和再分配,并优化国家利益与民生调节机制的重要指导。
第一,根据中央提出的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改革方向,要逐步形成健全的直接税体系。这势必涉及几个主要的直接税税种的确立和完善问题。作为我国直接税改革重点选项的房产税改革试点,将等待合适时机酌情推进。
第二,完善个人所得税将是我国直接税制度机制改革的一大重点。中央再次确认了2018年个税改革中初步形成的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”的制度框架。劳动性所得的统一征税进一步优化,意味着将继续把工薪、稿酬、劳务费和特许权收入一并纳入接受超额累进税率调节的综合性税基,并积极考虑优化从“起征点”到各档次税率的具体设计方案。
第三,个人所得税调节机制的完善,还将重点考虑规范和优化经营所得(市场主体利润)、资本所得(股金红利)和财产所得(如利息、房租等)的相关政策。不排除下一轮个税改革会将部分非劳动所得纳入综合税基的可能性。这些措施旨在加强直接税制度,为共同富裕和国家长远发展提供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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